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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政办字〔2017〕13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24日       

 

 

河北省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


为优化我省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改善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快速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河北省行政许可条例》《河北省行政许可目录管理办法》《河北省行政许可委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目标

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总体要求,通过采取“整合流程、一口受理、并联审批、信息共享、限时办结”等方式,有效解决投资建设项目审批环节复杂、流程繁多、要件繁琐、时限冗长、效率低下、自由裁量权过大等问题,最大限度减少审批事项、削减审批材料、简化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规范化、标准化制度,提升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

二、实施范围

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两大类。涉及交通、文物、抢险救灾、应急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等项目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本原则

(一)依法审批。依法整合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优化办理程序,创新审批方式,推进投资审批提速,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二)创新务实。每个审批部门按照法定的审批权限、条件、标准、方式、责任及本办法限定时限和要求实施审批,在一个审批阶段内涉及多个审批事项的,依法依规进行整合,全面实施并联审批,同步办理,需要征求其他部门意见的,在流程限定的时间内同步完成。

(三)便民高效。整合政府资源,变外部行政行为为内部行政行为,将项目建设单位面对多个行政部门,变为项目建设单位在一个审批阶段只向一个牵头部门提供相关审批材料,由牵头部门统一受理,同时抄告各相关审批部门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统一送达。

(四)强化落实。落实牵头部门首问首办责任制,从申请材料受理到审批结果送达,由牵头部门跟踪负责。审批部门要严格执行省政府调整、取消、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不得增设省政府决定保留的审批备案事项目录以外的审批事项,不得将部门职责性管理工作“搭车”为审批的内容,不得拆分审批的条件、环节,不得逾期实施审批。

四、改革审批方式

(一)简化审批环节。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立项(项目审批)、用地审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5个阶段。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立项阶段的审批,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用地审批阶段的审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承担相关审批职能的部门)负责牵头组织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阶段的审批,各牵头部门确定本阶段涉及的审批和相关责任部门。有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或设立行政审批局的市、县政府,由其牵头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审批工作(以下均统一称为牵头部门)。

(二)完善审批前期工作。牵头部门在开展前期工作中,要结合投资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所属阶段涉及国家安全、文物、港口、河道、水利、供水、排水、卫生、安全生产、园林绿化、水土保持、消防、人民防空、海洋、防震、气象等管理部门职能的,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依法确需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进入审批流程后由牵头部门组织并联审批。

(三)推行并联审批。投资项目各环节前置或互为关联影响的事项能够并联的,应列入并联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应突破审批事项间的界限,提前介入审批流程中的技术审查内容,根据投资建设项目的特殊性和审批要求,主动提供与出让方式、审批条件、标准、内容等相关的政策咨询服务,编制公开并联审批事项和阶段服务指南、审查细则、审批流程图,提供项目齐全、标准统一、便捷高效的审批服务。并联审批的运行规范和实施由牵头部门统一负责,申请人向牵头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牵头部门统一接收和转送申请材料,组织联合核查、联合会审,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督促并联审批部门及时作出审批决定,颁发、送达许可证件;并联审批部门向牵头部门提供本部门行政审批的相关内容,及时作出审批决定,颁发、送达许可证件,参加牵头部门组织的联合核查、联合会审等,经核实需申请人补正材料的,由并联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四)制定审批规范。各审批部门应通过采用文、表、图对应的形式,站在审批相对人的角度,制定内容详实、一目了然的审批服务指南、审查细则和审批流程图。服务指南要列明本审批事项名称、办理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办事条件、申请材料、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时限、发放证照情况(包括证照名称、样式,相关的年检、政府制定培训和收费等情况)、表格下载、监督检查、咨询渠道、责任追究、办公时间和地址、状态查询等15个必要要素,以及针对申请人在办事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予以说明解答,可提供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常见错误示例。审查细则要列明审查部门、审查环节、审查内容、审查方式、审查责任人、审查程序、经办要求、审查期限、相关文书、审查结论、备注等11项必要要素,核心内容是细化每个审查环节的要求,明确各级各环节审批人员的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要点,提出审查注意事项及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等,规范和约束自由裁量权,明确监督措施,监督各环节和各岗位的审查职权和责任。审批流程图要以实际应用为核心,可用文字或图表的形式,内容详实、流程清晰、环节明确、一目了然、方便办事。

(五)压缩审批时限。全面推行限时办结制,按照行政审批事项的法定审批时限,结合审批办理实际情况,最大限度地精简重复审核或功能雷同的审批环节和层级,进一步压缩承诺办理时限。

(六)编制审批流程图。构建投资建设项目各环节相应的流程示意图,流程图中所列具体事项按项目最大可能办理手续设定。

(七)精简申报材料。梳理各个审批事项需要提交的相关证照、申报材料等前置条件(要件),推进跨部门、跨区域、跨行业涉及审批事项的信息互通、校验核对,取消各类无关的证明材料和繁琐手续。申报材料为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系统)发放的证照或批准文书、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能够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一律不得要求审批对象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审批对象只负责提供批准文件名称、文号、编码等信息供实施部门查询验证,不再提交证照或批准文书的原件或复印件,其他部门负有提供审批相关材料的义务和责任。

(八)编制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全面清理投资项目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凡没有法定依据的项目审批中介服务和中介机构出具的行政许可要件一律取消。编制各环节行政审批过程中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的各项服务事项目录,实行目录管理,目录之外无项目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对申请人按要求自行完成,也可自主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的,行政机关不得干预。行政许可机关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之外增设许可中介服务项目;不得为行政许可申请人指定许可中介服务;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本行政区域外的许可中介服务组织开展许可中介服务;不得将行政许可事项转交许可中介服务机构实施;不得通过设定特别条件、提高或者降低标准采信特定许可中介服务组织的中介服务等形式,变相为行政许可申请人指定许可中介服务。

(九)清理中介服务收费。对没有法定依据、属于部门审批职责范围、额外增加申请人负担的中介服务收费,一律取消;对有法律、法规依据但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充分规范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对有法律、法规依据但尚未形成充分竞争的中介服务,其收费按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纳入政府定价目录,严格核定服务成本,制定服务价格。

(十)实行审批与技术审查分离。推行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相分离,技术审查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技术审查单位承担,审查单位对其出具的结论终身负责,行政审批机关实施审批应直接采信审查单位提供的结论,谁审查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联合审批机制。在推行并联审批的基础上,积极探索联合评审、联合测试、联合勘测、联合验收、区域性评价机制。牵头部门负责召集有关部门召开联合审查会议或由有关部门依据法定程序限时出具书面意见,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联合审查,形成联合审查(验收)结果。

(二)实行“一个窗口”受理。加强协调配合,打破部门与部门之间、部门上下层级之间的界限,变“多头受理”为“一口受理”,项目单位按规定向需要办理审批事项的部门分别提出申请,每个审批环节由牵头部门统一受理申请材料,统一组织其他相关联部门开展并联审批、督促协调审批进度,在流程限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批并统一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审批结果。在实行“一个窗口”受理的基础上,推进集中审核,有条件的市、县积极推进投资建设项目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充分授权,集中办理。

(三)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受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有关申请材料转送相应审批部门。牵头部门对属于本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申请应及时审查,如需补正应在2个工作日内答复。有关审批部门在接到牵头部门告知和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补正的答复。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即予办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正的内容,原则上不得要求第二次补正材料。

(四)建立网上审批平台。依托“互联网+”,推动实体政务大厅向网上办事大厅延伸,凡具备网上审批条件的事项,提供全省在线咨询服务,及时解答申请人疑问,通过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网上实时查询,提高联合审批效率,形成“全共享”工作平台。

(五)建立审批服务代办制。全面落实“三级平台、两个代办”要求,建立完善投资建设项目审批代办工作机制,为企业提供业务咨询、政策指引、审批代办、要素保障、协调重大疑难问题等全方位全过程服务,积极推行一站式办理、上门办理、预约办理、自助办理、同城通办等服务,切实解决制约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的突出问题。

(六)建立和完善审批中介服务诚信体系。进一步规范投资建设项目中介服务市场秩序,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加强对中介服务行为的监管,加大对中介机构失信行为的曝光、通报力度。建立中介组织诚信档案,完善和强化中介服务的信用监管机制,明确中介机构信用管理内容。对中介机构出具假报告、假认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从严惩处。

(七)建立统一收费制度。对投资建设项目中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予以明确,并实行统一收缴,所有收费项目(基金)均应在施工图设计联合审查时逐项核清,并告知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在核发施工许可证之前缴纳所有费用。各职能部门积极推进落实统一收缴费制度,严禁各相关部门以任何名义代收其他费用,确保收费工作达到“统一建账、统一收缴、统一管理”的规范要求。

六、审批流程

(一)立项阶段(政府投资项目审批74个工作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24个工作日、企业投资项目备案5个工作日)。

1.牵头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或承担相关审批职能的部门)。

2.审批部门。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或其他承担相关审批职能的部门。

3.牵头部门审批事项。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含节能审查)、项目初步设计或概算审批、投资计划下达。国家和省对初步设计审批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4.审批流程。

1)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不含中介机构评估审查)。

项目单位将申请材料报送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发展改革部门完成建设项目建议书审批后,送达项目单位,抄告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

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将申请材料上报在线平台,在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完成并联审批后,发展改革部门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含节能审查)并将批复文件送达项目单位。

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编制初步设计或概算,并将申请材料上报发展改革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完成初步设计或概算批复,送达项目单位。

项目单位按照工程进度要求,编制投资计划上报发展改革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下达投资计划后,送达项目单位。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不含中介机构评估审查)。项目单位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后,将申请材料报送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在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实行并联审批后,发展改革部门完成项目申请报告核准,送达项目单位。

3)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备案。项目单位填写备案申请表后,将申请材料报送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发展改革部门完成项目备案后,送达项目单位。

(二)用地审批阶段(预审14个工作日、用地审批24个工作日、供地14个工作日)。

1.牵头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或承担相关审批职能的部门)。

2.审批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规划、林业、农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其他承担相关审批职能的部门。

3.审批事项。土地转用征收、海域使用权设立审核、无居民海岛使用审核、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临时用地审批、海域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方案审核。

4.审批流程。

1)申请。项目单位向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用地(用海、用岛)申请,经政府同意后,由市、县政府组织供地,使用海域(海岛)的按规定权限向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后使用。

2)供应。按照不同的用途,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采用不同的方式供应。

符合划拨条件的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可以划拨。市、县国土资源局收到申请后,按规定在5日内出具综合审查意见,区分情况起草《受理通知书》、《补正告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受理后,市、县国土资源局在14个工作日(不含报市、县政府批准时间)内出具审查意见,报市、县政府批准后出具划拨决定书。

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可以协议出让。市、县国土资源局收到申请后,按规定在5日内出具综合审查意见,区分情况起草《受理通知书》、《补正告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受理后,市、县国土资源局在14个工作日(不含报市、县政府批准时间)内出具审查意见,报市、县政府批准后与项目单位签订协议出让合同。

符合公开出让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的审批权限在市、县政府。市、县国土资源局收到申请后,按规定在5日内出具综合审查意见,区分情况起草《受理通知书》、《补正告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受理后,市、县国土资源局在10个工作日(不含报市、县政府批准时间)内出具审查意见,报市、县政府批准后与用地单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三)规划许可阶段(42个工作日)。

1.牵头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承担相关审批职能的部门)。

2.审批部门。城乡规划(或承担相关审批职能的部门)、环境保护、公安机关消防、人民防空、城市园林绿化、教育、文物、国家安全、安全生产、气象、地震、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容环卫)、水利、宗教等主管部门。

3.牵头部门审批事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审定、核发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4.审批流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42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审批,并向建设单位发出审批结果通知。阶段牵头部门向建设单位正式发出通知后,并联审批部门应在办事指南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并将有关审查意见、审批文件反馈牵头部门。

(四)施工许可阶段(42个工作日)。

1.牵头部门。住房城乡建设或各专业建设工程主管部门(或承担相关审批职能的部门)。

2.审批部门。住房城乡建设或各专业建设工程主管部门(或承担相关审批职能的部门),发展改革、国家安全、安全生产、公安消防、人民防空、市政管理、市容环卫、城市排水等主管部门。

3.牵头部门审批事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4.审批流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阶段的审批时限共42个工作日。自住房城乡建设或各专业建设工程主管部门正式向建设单位发出受理通知后第2天开始计时。并联审批部门应在办事指南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并将有关审查意见、审批文件送达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各专业建设工程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或各专业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完成审批,通报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消防机构在20日完成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向住房城乡建设或各专业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反馈结果。住房城乡建设或各专业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将有关审批、备案结果向建设单位发出审批通知。

由建设单位委托中介组织进行的有关事项所需时间,不计入本阶段审批流程时限内。

(五)竣工验收阶段(22个工作日)。

1.牵头部门。住房城乡建设或各专业建设工程主管部门(或承担住房城乡建设及各专业工程相关审批职能的部门)。

2.审批部门。住房城乡建设或各专业建设工程主管部门(或承担住房城乡建设及各专业建设工程相关审批职能的部门),教育、国家安全、环境保护、水利、人防、气象、地震、公安消防、城乡规划、城市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

3.牵头部门审批事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4.审批流程。竣工验收阶段的审批时限共22个工作日(房地产开发项目32个工作日)。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形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后,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各专业建设工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自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各专业建设工程主管部门正式向建设单位发出受理通知后第2天开始计时。并联审批部门应在办事指南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并将有关审查意见、审批文件送达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各专业建设工程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各专业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在22个工作日(房地产开发项目32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或者审批,并向建设单位发出通知。

七、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按照本《实施办法》要求,研究制定本级本部门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改革措施,明确责任分工,确保落实到位。上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政府及对口部门的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政策措施落地生效。

(二)明确责任。各级机构编制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再造改革的总体组织协调工作。各环节牵头部门负责本环节行政审批工作的组织实施,以及本环节并联审批事项流程运转协同规范工作。各联办审批部门负责本部门专项审批的承办、并联审批事项的协同落实工作。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牵头部门主体责任和联办部门协同责任,建立运行协调配合机制,审批通报沟通机制。要坚持问题导向,对企业和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要及时研究解决。由审批局或政务服务中心牵头的审批环节,审批局或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

(三)探索创新。各地要认真抓好贯彻执行,在实施审批和办理相关事项过程中,要以本《实施办法》为指导,切实抓住开展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改革的本质和关键,坚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创新,对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进行再优化,最大限度优化办事流程、精简申报材料、压缩办理时限。

(四)强化督导。建立全过程、高效率、可核实的督导落实机制,推动改革措施早落地、见实效。省政府有关部门将适时对本《实施办法》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改革落实情况进行测评。要强化奖惩,对落实成效突出的予以表扬,对推诿扯皮,落实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进行行政问责;对违反制度规定,本《实施办法》之外违规审批,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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