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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验收前是否一定要取得排污许可证?

 

 

问题:

2021年6月份,有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未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就通过“出具验收意见、公示验收报告”等步骤完成了自主验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的(五)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规定就出具验收合格意见:是否构成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情形?请问是否可以判断该验收无效,并勒令重新进行验收?还是直接默认补排污许可证即可?

答复:

此情形属于不得通过验收情形之一。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待建设单位改正其违法行为后须重新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排污单位应当依规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环保验收和排污许可证的先后问题

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六条及第十四条规定,需要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的,建设单位应当确保调试期间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等相关管理规定。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或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的,建设单位不得对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排污单位应当在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建设项目验收报告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该项目验收完成当年排污许可证执行年报。因此,必须申领排污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调试、竣工环保验收监测及自主验收程序。

 

1、企业投产(经营)后,是否应当办理环保竣工验收手续?

应当办理。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主要对生态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生态影响类》编制验收调查报告;火力发电、石油炼制、水利水电、核与辐射等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按照该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或者验收调查报告。

 

2、明确验收的责任主体

取消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审批,由建设单位依照规定自主验收。具体如下:

(1)水、气污染物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建设项目水、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开展验收。

(2)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验收: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3)固废污染防治设施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次修订自2020年9月1日开始施行。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项目竣工后由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验收,不再需要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内容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落实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措施以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技术机构应当如实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编制人员对其编制的验收报告结论终身负责。

 

企业自主验收,这些方面请注意

1.验收范围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要求,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竣工后无需验收。 

2.验收期限

验收期限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不超过12个月的时间。 

3.验收程序

 

验收准备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排污单位应当在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验收监测应当在确保主体工程调试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并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建设单位开展验收监测活动,可以委托其他有能力的监测机构开展监测。

1)查阅环评文件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

查阅环评文件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记载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和环境保护要求。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环评文件类型、环评审批文号、基本建设内容、建设性质、生产规模、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等内容。

环境保护要求包括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须建设各项污染防治设施、生态保护措施要求,主要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环境管理要求等。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记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保护措施章节中要求实施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总则章节中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管理章节中“三同时”验收内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记载环境影响报告表结论中要求实施的各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标准段中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其它与建设项目有关的环境影响报告中,记载新提出或更新的环境保护设施、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环评批复或生态环境部门的复函等文件,记载文件提出的环境保护设施、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管理要求。

2)收集建设项目建设资料

查阅规划文件、设计文件、设备清单、生产工艺流程、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主要原辅材料、公用工程、环境监理等资料,记载与环评文件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相对应的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污染防治治理设施、生态保护措施、风险防范措施等。

3)整理验收支撑文件

收集固体废物处置合同、排水证明、排污许可证、相关协议等验收支撑文件。

4)公开竣工、调试时间

除按照国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建设项目竣工时间和调试时间。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公开竣工日期;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前,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

建设单位公开上述信息的同时,还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编制验收监测报告;

主要对生态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生态影响类》编制验收调查报告;

火力发电、石油炼制、水利水电等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按照该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或者验收调查报告。

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建设单位对受委托的技术机构编制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负责。

 

验收意见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逐一检查项目是否存在验收不合格的情形,提出验收意见。存在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提出验收意见。

为提高验收的有效性,在提出验收意见的过程中,建设单位可以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采取现场检查、资料查阅、召开验收会议等方式,协助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工作组可以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以及专业技术专家等组成。

 

验收报告的编制

验收意见提出后,建设单位须编制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包括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三项内容。 建设单位在“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中应当如实记载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过程简况、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除环境保护设施外的其他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实施情况,以及整改工作情况等。

 

验收报备

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

 

归档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报告以及其他档案资料存档备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批复意见。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排污许可证材料。

验收过程材料(包括会议通知、签到单、验收其他说明材料等)。

 

4.开展验收

1)查验项目建设内容

对于建设项目的现场检查,生态环境部已经发布了9个行业建设项目现场检查及审查要点。

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从建设项目建设地点、性质、内容、规模、工艺及流程、产品方案、原辅材料、平面布置、公用工程、配套设施等方面对比环评文件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记载批建一致情况,确定验收范围,判断建设项目发生变动或新增减的内容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态影响型建设项目:从建设项目建设地点、性质、功能定位、规模、线路走向和形式、主要技术指标、环境敏感区、配套设施等方面对比环评文件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记载批建一致情况,确定验收范围,判断建设项目发生变动或新增减的内容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2)查验项目环境保护设施

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逐一对照环评文件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关于废水、废气、噪声、振动、固废、地下水、土壤、风险防范、景观的环境保护要求,记载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重点为新增污染源及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

生态影响型建设项目:逐一对照环评文件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关于废水、废气、噪声、振动、固废、地下水、土壤、风险防范、景观的环境保护要求,记载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生态保护或恢复工程,重点为新增环境敏感目标及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

3)查验其他环境保护措施

排污口规范化:建设项目污染物采样口、采样平台、标志牌是否按技术规范和排污许可证的要求设置。

在线监测:要求安装固定污染源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项目是否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按相关的验收技术规范进行验收。

标志标识:废水、废气的排污口标志及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的标识是否正确,设置的位置是否合理。

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对照环评文件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的风险防范措施要求,记载装置区围堰、防渗工程、事故池、事故报警系统、地下水监测井、应急物资储备等实施情况。

其他措施:对照环评文件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关于“以新代老”工程、清洁生产工程、绿化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生态修复工程等,记载具体实施情况。

4)判别是否发生重大变动

01判别原则

建设项目在实施工程中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

对于属于生态环境部已颁布行业重大变动清单的建设项目直接对应判断,不属于的建设项目,则从地点、规模、工艺、环保设施、主要技术指标等方面参照执行,并对变动产生的污染物排放及环境影响进行分析

因生产工艺和生产规模调整使得污染源减少,污染物排放种类及排放量减少,危废产生种类及产生量减少一般不属于重大变动。

02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

针对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生产规模增大及生产工艺变化造成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厂区平面布置导致防护距离新增环境敏感目标,新增废水、废气排放源,废水排放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废气由有组织排放改为无组织排放,废水、废气处理工艺减弱,废气排气筒降低10%及以上,危废处置方式变化、风险防范措施减弱等变动发生均有可能会导致发生重大变动。

03生态影响型建设项目

针对生态影响型建设项目,功能定位发生变化,运行速度、运行量、轨道形式、管径等技术指标增加,线位长度及占地面积增加,形式变化,因主体工程变化新增重要生态敏感区或环境敏感目标数量明显增加,生态保护、污染防治措施弱化或降低等变动发生均有可能会导致发生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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