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环境监测补测问题
问题:
我公司为一般工贸企业主要从事危险废物焚烧,目前因环境监测问题有一些疑问特咨询希望领导予以解答:
1、如焚烧炉在一整个自然月都处于停炉状态,此情况是否需要在次月对相关监测因子进行补测?
2、如焚烧炉在自然月中只运行了一段时间进行了停炉检修,且在运行期间因检测公司计划原因未进行检测,此情况是否需要在次月进行对相关检测因子进行补测?
3、部分监测因子为一季度监测一次,如根据检测计划放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进行检测,但因为某一季度最后一个月停炉检修未能如期检测,此情况是否需要在下一季度进行补测?
答复:
生态环境部《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十八条明确,企业应将自行监测工作开展情况及监测结果向社会公众公开,公开内容包括:基础信息、自行监测方案、自行监测结果、未开展自行监测的原因和污染源监测年度报告。
如焚烧炉在一整个自然月都处于停炉状态,本月自行监测可不开展,信息公开时说明未开展自行监测的原因;如焚烧炉在自然月中运行一段时间后停炉检修,自行监测未能及时开展,需在次月尽早进行补测,数据信息公开时备注说明;于部分按季监测的因子,因停炉检修等原因未能及时开展监测,也需在下一季度尽早进行补测,数据信息公开时备注说明。
当前,危险废物和垃圾焚烧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已引起媒体和社会公益组织的广泛关注,您公司应高度重视,计划停炉检修时,应及时通知检测公司尽快实施当月(季)自行监测,完整、准确公开监测信息,保证信息公开的时效性。未开展自行监测的,需公开说明原因。
关于针对超标的情形,企业要求复测如何处理的回复
来信:
我是一名基层环保工作人员,在实际环保行政处罚过程中,特别是针对煤质超标、废气超标的违法行为,企业有时候会提出复测的要求,对于这样的复测要求,我们应该怎样处理?针对于哪些情形可以进行复测,复测的条件是什么?针对哪些情形可以不予复测,还请分类予以明示。
回复:
目前,我国法律对于复测问题没有明确规定。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均可作为环保监管执法的依据。在有证据表明监测数据存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情况下,该监测数据为无效数据。
排污单位如何开展自行监测?
自行监测指排污单位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
(1)按照行业技术指南制定自行监测方案;
(2)开展自行监测活动可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也可委托其它有资质的检(监)测机构代开展;
(3)建立自行监测质量管理制度,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做好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4)做好与监测相关的数据记录,按照规定进行保存,并依据相关法规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5)按国家相关要求,在取得排污许可证后 3 个月内,将自行监测信息与“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与共享平台”联网。
45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自行监测,是对排污许可制度的重要支撑,为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日前批准发布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印刷工业》等13项国家标准,这13项标准已于7月1日起实施。
45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全部发布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019修订版)》和排污许可证核发技术规范分类,构建了“1+43+1”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体系,以《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以下简称《总则》)为统领和兜底,以43项重点行业和通用工序为主体,以《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为要素补充,共45项,现已均公开发布。
截至目前,行业和通用工序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共发布73项,与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对应,存在1对1的情况,也存在1个大行业规范对应多个子行业指南,或多个子行业规范对应1个大行业指南的情况,二者实现了全面衔接。废弃资源加工、日用化学产品制造等少数行业未制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可按照《总则》开展监测。
各项标准适用范围汇总:
1、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19-2017
本标准提出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排污单位可参照本标准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
本标准适用于无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排污单位;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中未规定的内容按本标准执行。
2、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 820-2017
本标准提出了火力发电厂及锅炉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独立火力发电厂和企业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的自行监测,及排污单位对锅炉的监测;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火电厂和锅炉。
排污单位可参照本标准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
3、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造纸工业
HJ 821-2017
本标准提出了造纸工业企业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造纸工业企业可参照本标准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
4、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水泥工业
HJ848-2017
本标准提出了水泥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水泥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气、水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
本标准适用于水泥(熟料)制造、矿山开采、散装水泥中转站及水泥制品生产的水泥工业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包括废塑料、废橡胶、废纸、废轮胎等,掺加生活垃圾的质量不得超过入窑物料总质量的30%)、城市和工业污水处理污泥、动植物加工废物、受污染土壤、应急事件废物等固体废物水泥工业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适用本标准。
5、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
HJ 878-2017
本标准提出了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 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本标准不适用于钢铁生产企业中铁矿采选和 铁合金生产工序的自行监测。
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 求按照 HJ 820 执行。
6、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纺织印染工业
HJ 879-2017
本标准提出了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 HJ 820 执行。
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石油炼制工业
HJ 880-2017
本标准提出了石油炼制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 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石油炼制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 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
排污单位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 HJ 820 执行。
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提取类制药工业
HJ 881-2017
本标准提出了提取类制药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提取类制药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
本标准也适用于与提取类药物结构相似的兽药生产排污单位。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 HJ 820 执行。
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发酵类制药工业
HJ 882-2017
本标准提出了发酵类制药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发酵类制药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
本标准也适用于与发酵类药物结构相似的兽药生产排污单位。
自备火电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 HJ820 执行。
1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
HJ 883-2017
本标准提出了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
本标准也适用于专供药物生产的医药中间体工厂、与化学合成类药物结构相似的兽药生产企业等排污单位。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 HJ 820 执行。
11、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
HJ 946-2018
本标准提出了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
本标准适用于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也适用于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园区。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 HJ 820 执行。
12、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石油化学工业
HJ 947-2018
本标准提出了石油化学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石油化学工业和合成树脂工业(聚氯乙烯树脂生产装置除外)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
排污单位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 HJ 820 执行。
13、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化肥工业—氮肥
HJ 948.1-2018
本标准提出了氮肥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氮肥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 HJ 820 执行。
14、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镀工业
HJ 985-2018
本标准规定了电镀工业排污单位以及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电镀工业排污单位以及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对其在生产运行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执行。
15、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农副食品加工业
HJ 986-2018
本标准提出了农副食品加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农副食品加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或无生产但有排放的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执行。
16、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农药制造工业
HJ 987-2018
本标准提出了农药制造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农药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执行。
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平板玻璃工业
HJ 988-2018
本标准提出了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气、水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本标准同样适用于电子玻璃工业太阳能电池玻璃(薄膜太阳能电池用基板玻璃、晶体硅太阳能电池用封装玻璃)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执行。
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有色金属工业
HJ 989-2018
本标准提出了有色金属(铝、铅、锌、铜、镍、钴、镁、钛、锡、锑、汞)工业冶炼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有色金属(铝、铅、锌、铜、镍、钴、镁、钛、锡、锑、汞)工业冶炼排污单位,对其在生产运行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本标准不适用于以上金属再生冶炼排污单位。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执行。
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水处理
HJ 1083-2020
本标准提出了水处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水处理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污泥,厂界环境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
本标准不适用于处理量小于500m3/d 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其他生活污水处理厂。
单一行业类型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若相应的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中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 820 执行。
2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食品制造
HJ 1084-2020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制造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食品制造排污单位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的监测。不适用于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排污单位。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 、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 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820)执行。
21、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酒、饮料制造
HJ 1085-2020
本标准规定了酒、饮料制造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酒、饮料制造排污单位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 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820)执行。
22、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涂装
HJ 1086-2020
本标准规定了含涂装工序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含涂装工序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本标准不适用于《面向装备制造业产品全生命周期工艺知识 第 1 部分:通用制造工艺分类》(GB/T 22124.1)界定的热喷涂工序,其自行监测参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或其他行业指南。
排污单位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执行。
23、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涂料油墨制造
HJ 1087-2020
本标准提出了涂料油墨制造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涂料油墨制造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涂料油墨制造排污单位含有合成树脂生产和改性装置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 指南 石油化学工业》(HJ947)执行。排污单位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 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820)执行。
24、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磷肥、钾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和微生物肥料
HJ 1088-2020
本标准提出了磷肥、钾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磷肥、钾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执行。
25、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无机化学工业
HJ 1138-2020
本标准提出了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无机化学工业具体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中无机酸制造2611、无机碱制造2612、无机盐制造2613及其他基础化学原料制造2619中无机化学工业产品制造。以上述物质作为副产品的其他化工生产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监测不适用于本标准,执行相应行业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生产生物氢气、一般气体(电解制氢气除外)、稀有气体、液态空气及压缩空气等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监测参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执行。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执行。
26、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化学纤维制造业
HJ 1139-2020
本标准提出了化学纤维制造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纤维制造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执行。
醋酯纤维制造中的醋酐产污设施和排放口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石油化学工业》(HJ 947)执行。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化学纤维制造业排污单位的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19)执行。
2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池工业
HJ 1204-2021
本标准规定了电池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电池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 820执行。
2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固体废物焚烧
HJ 1205-2021
本标准规定了固体废物焚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固体废物焚烧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本标准同样适用于自建固体废物焚烧设施的自行监测,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已规定的除外。
本标准不适用于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工业排污单位。
2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人造板工业
HJ 1206-2021
本标准规定了人造板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人造板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 HJ 820 执行。
3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橡胶和塑料制品
HJ 1207-2021
本标准规定了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 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中,塑料合成革制造超细纤维生产工序自行监测要求按照 HJ 879 执行,电镀工序自行监测要求按照 HJ 985 执行,涂装工序自行监测要求按照 HJ 1086 执行。
排污单位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 HJ 820 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再生橡胶和再生塑料制造排污单位。
31、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有色金属工业—再生金属
HJ 1208-2021
本标准规定了再生有色金属(再生铜、再生铝、再生铅、再生锌)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废杂有色金属为原料生产有色金属及其合金的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以含铜污泥、含锌炼钢烟尘、含铅浸出渣等有色金属二次资源为主要原料生产有色金属及其合金的 排污单位,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 HJ 820 执行。
32、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 技术指南(试行)
HJ 1209-2021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样品采集、保存、流转、制备与分析,监测结果分析,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监测报告编制,监测管理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中在产工业企业内部的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其他工业企业的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中贮存场和填埋场的监测,国家已发布相应技术规定的,从其规定。
33、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稀有稀土金属冶炼
HJ 1244-2022
本标准规定了稀有稀土金属冶炼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稀有稀土金属冶炼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具体包括GB/T 4754—2017中3231钨钼冶炼、3232稀土金属冶炼、3239其他稀有金属冶炼排污单位。属于3239其他稀有金属冶炼的钽、铌冶炼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内容及要求适用本标准;锆、铍冶炼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内容及要求参照本标准执行。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 820执行。
环境辐射监测及信息公开要求按照《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环境辐射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执行。
34、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聚氯乙烯工业
HJ 1245-2022
本标准规定了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中,无机化学生产装置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 1138 执行,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 820执行。
35、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印刷工业
HJ 1246-2022
2022-07-01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本标准规定了印刷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印刷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印刷工业排污单位中,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 820执行。
36、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煤炭加工—合成气和液体燃料生产
HJ 1247-2022
本标准规定了煤炭加工行业中生产合成气和液体燃料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煤炭加工行业中生产合成气和液体燃料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生产合成气和液体燃料排污单位中,执行GB 31572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的自行监测按照HJ 947执行;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按照HJ 820执行;固体废物焚烧设施的自行监测按照HJ 1205执行。
3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
HJ 1248-2022
本标准规定了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油砂、油页岩、页岩气、煤层气、天然气水合物等非常规油气开采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可参照执行。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 820执行。
3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 储油库、加油站
HJ 1249-2022
本标准规定了储油库、加油站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的储油库(包括码头配套的储油库区)、加油站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实行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储油库(包括码头配套的储油库区)、加油站排污单位可参照本标准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储存液体有机化学品的储油库排污单位可参照本标准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 820执行。
3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
HJ 1250-2022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焚烧排污单位及自建固体废物焚烧设施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1205执行;废铅酸液处置的设施和排放口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1208执行;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 820执行,其他本标准未作规定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自行监测要求按照相应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及HJ819执行。排污单位自建的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和排放口自行监测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4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金属铸造工业
HJ 1251-2022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铸造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金属铸造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 820执行。
41、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畜禽养殖行业
HJ 1252-2022
本标准规定了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本标准不适用于全部采用资源化利用模式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养殖企业。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 820执行。
42、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子工业
HJ 1253-2022
本标准规定了电子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电子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电子工业排污单位中,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 820执行。
43、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砖瓦工业
HJ 1254-2022
本标准规定了砖瓦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砖瓦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气、水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本标准适用于以粘土、页岩、煤矸石、粉煤灰为主要原料的砖瓦烧结制品生产过程和以砂石、粉煤灰、石灰及水泥为主要原料的砖瓦非烧结制品生产过程的自行监测。利用淤泥(江河湖海淤泥)、污泥(城市污泥)、建筑垃圾等生产砖瓦制品的排污单位参照本标准执行。
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 820执行。
44、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陶瓷工业
HJ 1255-2022
本标准规定了陶瓷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陶瓷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45、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中药、生物药品制品、化学药品制剂制造业
HJ 1256-2022
本标准规定了中药、生物药品制品、化学药品制剂制造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药、生物药品制品、化学药品制剂制造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本标准也适用于藏药、蒙药等民族传统医药制造业排污单位以及与中药、生物药品制品、化学药品制剂类药物相似的兽药生产企业等排污单位。
利用传统微生物发酵技术制备抗生素、维生素、氨基酸类等药物的医药制造业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按照HJ 882执行。中药制造业排污单位提取某种特定药物成分生产设施,其污染排放的自行监测按照HJ 881执行。
中药、生物药品制品、化学药品制剂制造业排污单位中,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 820执行。
来源于中工环环保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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